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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方论坛 > 天津广播 > 天津新闻广播论坛 > 法治纵横 > 主题:灾后重建民事纠纷突出 罗东川解读有关通知精神 | 【取本贴地址】【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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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空俱一俱
头衔:高级会员 注册日期:2008-03-01 积分:1161 发贴:1001 精华:3 BLOG |
1 楼 灾后重建民事纠纷突出 罗东川解读有关通知精神 法制网记者 王斗斗 袁定波“地震刚一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就关注到由此带来或引发的一系列审判和执行中的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罗东川如是说。 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个特殊时期发出的每一份文件都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 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 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发出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期间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通知。 “如果说第一次通知重在通过刑事审判重点打击七类犯罪来维护灾区社会稳定,那么,第二次通知重在指导各级法院在灾区进入恢复重建阶段,如何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特别是通过民事审判和民事案件的执行工作,为灾区恢复重建创造一个很好的法律环境,维护灾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各种合法权益。”罗东川说。 6月10日,罗东川就民事审判和执行通知的有关政策精神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灾后民事纠纷处于突出地位 “与1976年唐山大地震灾后重建相比,这次恢复重建面临的其中一个不同,就是这次地震造成的损害是前所未有的,甚至是毁灭性的,引起的法律关系的变化前所未有的复杂,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极大提高。”罗东川告诉记者。 地震发生后到安置及灾后重建期间,大家提出了很多法律问题,尤其涉及到民事上的一些法律问题,比如房屋倒塌重建所涉及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济往来涉及的各种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等。 “最高法院再次发出的通知以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为主,主要是因为从灾后重建来看,民事纠纷的处理将处于比较突出的地位。”罗东川表示。 他说,地震属于不可抗力,在汶川大地震这种重大自然灾害面前,审判工作如何发挥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对于处理民事纠纷应当把握什么样的原则,民事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如何开展,都面临着很大的挑战。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把人民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真正做到想灾区人民之所想、急灾区人民之所急,充分认识灾后恢复重建任务的艰巨性,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特别要注意正确认识和把握人民法院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院要配合政府将重建纳入法轨 6月8日,国务院公布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这是我国首个专门针对一个地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条例,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作为法院,要在党委领导下,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将重建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罗东川认为。 作为灾区法院来讲,受理、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一定要从大局出发,要有利于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有利于维护灾区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巩固抗震救灾的成果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具体来讲,政府现在正在进行行政安置、抚慰、补助、救助等各项工作,在这个过程中肯定会产生一些矛盾和纠纷,这些矛盾和纠纷还没有起诉到法院或者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但是法院应采取更加积极的态度,应当有预见性地从法律的角度主动去研究这些纠纷和矛盾,向政府提出如何依法行政、解决纠纷的建议和对策。协助政府在行政安置的过程中就能够比较妥善地解决矛盾。 另外,特别是要在当地党委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诉讼调解、人民调解的作用,形成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减少纠纷。 不属法院处理的纠纷要做好疏导 根据最高法院下发的通知,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涉灾民事案件,案件受理后要加强对受灾群众的诉讼指导和法律释明,注重对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提示;对不属于或不宜由人民法院处理的纠纷,要积极认真地做好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选择其他有效途径和方式解决争议。 通知还强调,对灾区输出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的纠纷案件,必须做到快立、快审,加强诉讼指导和法律释明,必要时可以先予执行。“这是指地震灾区的农民工到外地打工,他要回来参加灾后重建,跟老板要劳动报酬,老板不给,向法院起诉,必要时法院即可先予执行。许多高级法院都出台了保护灾区农民工权益的指导意见,这对于灾区重建有积极意义。”罗东川表示。 将分批出台司法政策和指导意见 罗东川透露,目前,最高法院通过调研已经收集了地震灾区可能涉及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方面的法律问题,例如房地产涉及的风险及按揭贷款等纠纷、保险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企业破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的问题,正组织力量加强研究。 他表示,根据审判工作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将分期分批出台司法政策和指导意见,为灾区下一步恢复重建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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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1 16: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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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空俱一俱
头衔:高级会员 注册日期:2008-03-01 积分:1161 发贴:1001 精华:3 BLOG |
2 楼 灾后审判诸多新问题亟待破解 法制网记者 王斗斗 袁定波 一场突如其来的地震,震碎了原本平静安宁的生活,这场灾难在给灾区造成巨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同时,也给灾区正常的审判工作带来了挑战—— 正在进行的诉讼无法进行、案卷证据损毁个案无法开展、诉讼参与人情况变化审理复杂、被执行人死亡执行难加剧…… 一系列审判中的新问题待解,人民法院该如何应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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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1 16: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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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空俱一俱
头衔:高级会员 注册日期:2008-03-01 积分:1161 发贴:1001 精华:3 BLOG |
3 楼 打官司受阻 有关专家:地震属不可抗力 将带来诉讼时效中止等法律后果 本已准备好到法院起诉,地震袭来,让一些官司难以正常进行,造成无法起诉,是否会因此超出诉讼时效? 正在为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栏目录制《灾后普法系列节目》的律师庞标6月10日告诉记者,地震属不可抗力,将带来诉讼时效中止等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罗东川说,当事人因四川汶川大地震不可抗力不能及时主张权利的,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因抗震救灾、灾后重建而不能参加诉讼活动的,要依法延期或中止审理;延期或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及时恢复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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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1 16: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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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空俱一俱
头衔:高级会员 注册日期:2008-03-01 积分:1161 发贴:1001 精华:3 BLOG |
4 楼 当事人找不到 最高法:应从方便受灾群众有利稳定原则出发来统筹安排 受灾群众远离家乡,在安置点生活,住所地发生了变化。就这一新问题,四川省彭州市法院出台了《领取裁判文书通知书》。 四川省彭州市法院副院长黄玉春说,为方便法庭送达,以及当庭宣判案件被告,或者原告因败诉而不到法庭领取裁判文书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出台《领取裁判文书通知书》,以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在当庭宣判后领取裁判文书的准确期间,以及未在指定的期间领取裁判文书相应的法律后果。 罗东川告诉记者,如果受灾群众被异地安置、投亲靠友的,有纠纷起诉到法院,按理说,应该向原来居住地法院起诉,可由于投亲靠友或异地安置了,在案件管辖权问题上该怎么办,最高法院要求,各高级法院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管辖的规定,从方便受灾群众、有利稳定的原则出发来统筹安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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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1 16: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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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空俱一俱
头衔:高级会员 注册日期:2008-03-01 积分:1161 发贴:1001 精华:3 BLOG |
5 楼 执行难加剧 基层法官:被执行人死亡、失踪、伤残或成受灾群众执行积案增加 “灾后涉及执行的问题太多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谢商华通过电话和记者讲起一个颇具代表性的案子:“执行的标的物是被执行人在都江堰的一栋商住两用大楼,地震前,被执行人和多个申请人达成执行协议,以该楼抵债,变卖后就可以偿还债务了。地震中,大楼被毁,原来可以执行的案子现在变成了执行不能。” 电话采访时,彭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黄基伟告诉记者,据统计,截至5月12日,彭州法院共有执行未结案件403件,从申请人所在地看,申请人是我市重灾区七个镇的案件102件,占25.3%,被申请人是重灾区七个镇的案件189件,占47%,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均为重灾区的案件79件,占19.6%。 黄基伟说,地震可能带来被执行人死亡、失踪或伤残,以及被执行人已成为灾区群众,自身生活都靠政府救济等问题,容易出现积案增加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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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1 16: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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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空俱一俱
头衔:高级会员 注册日期:2008-03-01 积分:1161 发贴:1001 精华:3 BLOG |
6 楼 宣告失踪死亡案或将激增 最高法:法院要依法积极受理尽快明确身份和财产关系 在这次灾难的遇难人员中,有些尸体不能确定身份。那些下落不明的人,是死亡了,还是失踪了,抑或依然健在,一时也无从知晓。这些人的个人债务由谁承担,债权由谁行使;本人的财产归谁保管或所有;未成年的子女怎么办;配偶是否可以再婚…… “对于上述的可能性,有必要进行法律上的确认,即按照法律的途径对某人进行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北京市久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诗怀对记者说。他预计:汶川大地震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可能会激增。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刘文告诉记者,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宣告失踪制度,就是一种对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是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最高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对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要依法积极受理,以便尽快明确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 罗东川解释说,原来法律对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的管辖问题规定得很明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这类案件只能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现在相关基层法院受到严重破坏,不能行使管辖权了,我们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确定对此类案件可以根据情况由上级法院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此我们还专门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罗东川说。 他还特别强调说:“这一规定仅限于汶川地震受灾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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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1 16: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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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空俱一俱
头衔:高级会员 注册日期:2008-03-01 积分:1161 发贴:1001 精华:3 BLOG |
7 楼 最高法院:抗震救灾专用资金一律不得强制执行 “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期间,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应当慎用强制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针对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期间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发出通知强调,“特别是对明确专用于抗震救灾的资金和物资,一律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通知要求,“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期间,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的,有关法院要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对于因地震毁损和灭失相关证据,带来当事人举证困难的,可以放宽举证期限,并加强依职权调查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要主动推出便民利民措施,为灾区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要加大缓、减、免诉讼费用的力度,保证灾区群众不因缴不起诉讼费用而无法打官司。灾区人民法院要根据当地民事纠纷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注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民事权益的司法建议,为有关部门有序、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出谋划策。 通知提出,当事人因汶川特大地震不可抗力不能及时主张权利的,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因抗震救灾、灾后重建而不能参加诉讼活动的,要依法延期或中止审理;延期或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及时恢复审理。 来源: 新华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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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1 16: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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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空俱一俱
头衔:高级会员 注册日期:2008-03-01 积分:1161 发贴:1001 精华:3 BLOG |
8 楼 向震区群众普及法律常识,提供法律援助,解决好各种法律问题是当务之急起直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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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3 00: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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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bw
头衔:版主 注册日期:2007-04-19 积分:7280 发贴:7204 精华:34 BLOG |
9 楼 被执行人死亡、失踪、伤残………… 原来可以执行的案子现在变成了执行不能………… 积案增加………… 怎么办?当事人的权益还能保障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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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3 20: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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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空俱一俱
头衔:高级会员 注册日期:2008-03-01 积分:1161 发贴:1001 精华:3 BLOG |
10 楼 这就叫不可抗力.只要我们积极面对就成了,法律有规定的就按法律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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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4 09: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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