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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拍录法院执法被拘留
湖北枣阳业主拍录法院执法被拘留2009年06月27日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孔璞)6月12日,湖北省枣阳市一名小区业主,因用相机拍录法院执法活动被拘留,法院签发给的拘留决定书上写着:非法用摄像机录制法院执行活动,干扰法院执行公务。 拍摄执法活动被拘 当天下午两点半,根据枣阳市法院此前作出的民事裁定,枣阳市法院、公安局、城管、消防支队等单位,共派出了一百多名执法人员和工作人员,前往财富小区维持秩序,以确保开发商枣阳市天行健置业有限公司当天开工。 枣阳市法院执行一庭庭长王智勇说,当时有很多业主,站在财富广场入口,阻拦施工方机械。 业主杨燕林用相机对警方的行动录像,十几分钟后,杨因故回家,将相机交给邻居马耀军,马继续拍摄。 几分钟后,杨燕林再次回到小区门口时,被等候的法警铐住,扭送到车上。庭长王智勇说,杨有煽动小区业主的行为,故将其拘留。 马耀军一直跟在法警身后,拍摄杨与另外一名业主被控制的过程。杨被推上车后,4名法警立刻夺走马耀军相机,并将马扭到车上。此后又有两名业主被抓。 当天下午5时,警方将拘留决定书发给马耀军。与其他四人不同,马耀军的拘留原因除了妨碍法院执行公务,还多了“非法用摄像机录制法院执行活动”。5人均被决定拘留15天。 法院给出的理由是: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法院认定执法不许拍照 马耀军非常不理解被拘留的原因,他认为自己没有阻碍执行公务,“我没有阻拦行为,也没有肢体接触”。 关于何为“妨碍执行公务”,枣阳市法院院长田玉斌解释,应该有暴力行为,或者肢体的强行阻拦,或者用言语蛊惑以及威胁。 马耀军当天没有出现上述行为,为何遭到拘留?田玉斌说,法院执法活动不允许拍摄,马的拍摄行为违反此规定,因此被拘。 对此,马耀军表示不解。他认为,法院执行公务是公开行为,为何不允许拍摄? 田玉斌说,在法庭拍摄要受到限制,而公开场合可以看做法庭的延伸。此外,执法行为往往带有强制色彩,有一些激烈的肢体接触,这些画面被拍摄后,看到的人会产生“执法不文明”的误解。 对于“不许拍摄执法活动”规定所依据的法条,田玉斌只是说:“我们习惯了这样,当地法院一直都这么把握。” 对此,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律师周泽针说,法院拘留拍摄录像公民,没有任何法律根据,中国目前没有一部法律规定拍摄录像违法。此外,拍摄对法院的执行够不成妨碍,妨碍公务无从谈起。 ■ 疑问 罚款决定书没有时限 法院称“可以随时做出变更” 本报讯 (记者孔璞)13日下午,法院派人到拘留所告诉马耀军等人,如果认错并缴纳一万元罚款,可以提前解除拘留。 当马耀军表示没钱时,法院工作人员表示,罚款可以不真正缴纳,收下罚款决定书即可。 “他们(工作人员)说给我们罚款决定书,是做给开发商看的。”杨燕林说。 最后,除了杨燕林外,其余四人均拿到罚款决定书,并被释放。按规定必须出示的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五人均未见到。 对此,田玉斌说,提前解除拘留,无需以纸质形式呈现,“可以口头告知”。 马耀军介绍,罚款决定书上要求罚款10000元,未注明缴纳时限。 田玉斌说,“罚款决定书下发了,但只要表现好,就可以一直不罚款。” 记者询问有没有缴纳时限,田玉斌表示,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间。 罚款决定书可以长期有效?田玉斌说,“我们可以随时做出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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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执法,公开拍录不可以吗?犯了哪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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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空俱一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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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还有监督权吗?不拍摄录像,没有证据,怎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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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拍摄法院执法被拘续:院长称出于习惯性做法 中国网 2009-07-02
事件:枣阳业主杨燕林拍录法院执法被拘,杨要求法院解释,被告知“我可以摄你,你不能摄我”,法院院长田玉斌接受采访时说,虽然没规定说拍摄执法可以拘留,但“法院是习惯性这么做的”。 昨日,一个热帖“我可以摄你 你不能摄我”在各大论坛上引起网民的极大关注。在6月中旬,枣阳市5位公民被拘,其中马耀军被拘15天的理由是,“非法用摄像机录制法院的执行活动”。马耀军去当地法院找院长理论,却被告知“我可以摄你,你不能摄我”,马把详细对话记录发到论坛上,引起极大关注。 马耀军回忆,他回到自己居住的襄樊枣阳市财富广场小区,发现小区内停满了“法院”“公安”字样的警车,还有城管执法车、救护车等。上百名法警、民警和城管队员把小区围得水泄不通。当时邻居杨燕林正拿着录像机在拍摄,后来就交给他继续拍摄。正拍摄着,4名法警走过来,将马耀军的录像机拿走。然后,他就“莫名其妙”地被送到看守所。 枣阳市人民法院院长田玉斌后来在接受采访时说,目前虽然还没有规定说非法用录像机拍摄法院执法活动可以拘留,但“法院是习惯性这么做的”。 枣阳法院的这一“习惯性做法”引发了网友的不满。有网友认为,法院强制执行是堂堂正正的事,这还怕拍吗?枣阳法院有些“防卫过当”了。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摄影或摄像只是一种客观记录活动,公民的此种权利不能被公权力任意剥夺。 6月27日,湖北襄樊市中院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信息称,襄樊市委已责成襄樊中院调查此事。但昨日记者试图联系襄樊中院了解此事进展,该院研究室的同志称并不了解情况,领导正在开一个内部会议,不知道几时开完,暂时无法回复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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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性大于法”是法治的悲哀 2009年07月03中国网 作者:李晓亮
- - - - 田院长也承认法院拘人找不到任何法律支撑,而只是一种“习惯性做法”。换言之,就是法院所称的“我可以摄你,你不能摄我”,我看你不爽就可以拘了你。再换成影视剧里经典的旧社会台词就是“‘有没有王法?’爷今儿告诉你:‘老子就是王法!’”在一个号称要建设法治社会的国度,枣阳法院“惯性大于法”之举足以让司法深度蒙羞。 若继续深究,这句不经意的话透出的最恐怖的信息,其实在于其潜台词:当“随意执法”已成“惯性”,大可想象一下形成这种“罪恶惯性”的案例数量将是一个多么可怕的数字?可以说杨燕林、马耀军虽然被拘但还算幸运,因为此前不知还有多少如他们一样但却没他们幸运的,被“执法惯性”吞噬了合法权利的枣阳人。 最近流行网上“围观”,从之前围观各地副职人数到围观周久耕周森锋的会议桌上公务烟的豪华指数,再到最近围观财政部网站上装修三个奢华厕所的中标金额。这种围观其实是一种权利意识觉醒后蓄势已久的公共参与雏形,隐约透出萌动的公共参与精神。但“围观式”反腐,只是信息不对称,权利保障不充分语境下的无奈之举。同理,业主拍摄法院执法也是这种无奈的民意围观。而要化解困境,就必须容纳围观,并畅通围观后的民意表达。唯其如此,才能减少权力腐败,解除信任危机。至于“惯性大于法”的法治悲哀则须最先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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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者素质低,是最大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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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空俱一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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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比法大;我比你大;我能摄你,你不能摄我;没有法律依据,我也能拘留你;你能怎么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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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还有多少不法的“习惯”? 新快报
好一个“习惯了这样”! 这才是此案最引人深思的焦点。无法可依之时,便推出“习惯”作为挡箭牌来应对公众的质疑。“习惯”在语义政治学上的妙用,就像“不明真相”、“一小撮”一样,语焉不详,却具有充足的威慑力和消解社会矛盾的蛊惑力。而且,“习惯”所对应的政法诠释空间何其广博,正如刑法学上被称为“口袋罪”的一些罪名,什么违法行为都可以往里面装,“习惯”就是这么一个筐,专门盛放缺乏法律依据的歪瓜裂枣。 在判例法国家,习惯无比重要,它是法律的起源之一。古代中国的司法传统富含判例法精神,新中国却与其悍然断裂,我们的司法体系至多承认案例的“指导作用”。习惯无疑要等而下之,根本不具一丝法律效力。如此,就不知枣阳法院拘留他人的“习惯性做法”之习惯的权威来自何处:上级法院的政策指令,地方法院的群策群力,还是自身修为的水滴石穿,长此以往沉积为一种厚实的传统? 我们平时说“习惯性思维”,指一种思维的惯性、潜意识,甚至是无意识,譬如一看到女人的白胳膊就想起性交,一看到新闻联播就感觉黑夜降至。我怀疑田院长说“习惯了这样”亦同此理。他根本不考虑“习惯”包含的法律逻辑,看到兄弟法院怎么操作便去欣然仿效,“习惯”沦为法院内部心有灵犀、通行无阻的潜规则,法院则由对“习惯”无限化的司法解释,自我立法,自我执法,甚至自我违法,三权分立完全失衡。同时,对于法院的行为,法条上找不到坚实的依据,即拉“习惯”出来顶缸,这也是一种习惯。所以,假如你继续追问田院长,为什么会如此?答复你的将是永无休止的回音:“习惯了这样”,“习惯了这样”…… 说到底,无法理支撑的“习惯”,如果为法院所肆意滥用,则不仅是一种恶习,呈现了法治的残缺;而且,通过对法律的规避,损害了法律的威信和效力。有时候还可能构成犯罪——如枣阳法院对马耀军的15天拘留,毋宁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民众规避法律,还可以刺激立法者修缮法律的漏洞;法院规避法律,便是知法犯法,最终导致蚁穴式的法律漏洞迅速泛滥为引发违法洪流的决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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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将调查业主拍摄法院执法被拘事件
公民拍摄法院执行公务被拘 追踪 昨天上午,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枣阳公民拍摄法院执行公务被拘留一事,襄樊市委高度重视,并责成襄樊市中院进行调查。目前,该院成立调查组赴枣阳进行调查。 但昨天上午11时许,被拘者在襄樊市中院就被拘案询问复议时,尚未被告知成立调查组一事。此后,被拘者从朋友处确认这一消息。 6月12日下午,枣阳市5位公民被拘,其中马耀军被拘15天的理由是,“非法用摄像机录制法院的执行活动,干扰法院执行公务。”其余四人被拘的理由皆是妨碍法院执行公务。次日,5人被提前释放,法院认为他们“认错态度较好”,且每人发了一张一万元整的处罚决定书,但没有罚款,“让我们拿给开发商看。” 6月15日,5位公民就被拘案向襄樊市中院复议,该院开具通知单,要求枣阳法院将案卷移交中院。6月18日,被拘者将通知单交给枣阳法院执行庭庭长王志勇。 不过,直到昨天,襄樊市中院立案庭刘庭长与执行庭程庭长向被拘者证实,卷宗材料仍未移交到中院。 昨天傍晚,枣阳法院院长田玉斌称,“卷宗材料已转交中院。”但随后被拘者询问枣阳市法院民一庭庭长钱忠时被告知:卷宗材料目前正在他手上,会尽快转交中院。 此前的6月11日,开发商将13人列为被告,枣阳法院宣称已于6月12日将当日的民事裁决书用大喇叭宣告,但迄今为止13位被告中只有3位被告在看守所收到裁决书、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应诉时间为15日内。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伟分析该案时指出,口头告知的方式不是法定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和直接送达)。但法院在小区宣读,找到地址非常简单,这种情况下法院必须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如果其余的10名被告没有接到应诉通知书,而法院贸然开庭,法院即为违法。” 13名被告人的代理律师表示,不按时提出答辩状,并不影响案件审理,“有可能在7月下旬举证期限满时开庭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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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ai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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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条法律规定不许照了,我这几天 天天出去转,手里拿个相机,走到哪照到哪,谁管,当然性质不一样,就说啊,拍照管的着吗,难道做了亏心事?他们要是逮的我,出来第一件事我就给各大媒体打电话传出去,然后上诉,没这么欺负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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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犊睹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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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最初由 有空俱一俱 发表 谁敢嫩么着 拘你 老子奏四法 服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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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拍录法院执法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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